強化黨內監督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
發布日期:2017-08-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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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是我們黨在重要的歷史節點,在全面深化改革、決勝全面小康的關鍵時刻,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議。全會通過了兩個重要文件,尤其是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簡稱《條例》),劍指黨內監督中的突出問題,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強決心和歷史擔當,體現了全黨的共同心聲。強化黨內監督,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必須明確監督主體,落實監督責任
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遏制腐敗的重要措施。然而,從監督實踐來看,我國監督主體眾多,但監督常常虛置;同時,不愿監督、不敢監督、抵制監督等現象也在黨內不同程度存在。深化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從根本上解決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管黨治黨寬松軟的問題,把強化黨內監督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程,使監督的制度優勢充分釋放出來。
要克服監督虛化的現象,首先必須明確監督的主體責任,解決誰來監督的問題。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新修訂的《條例》指出,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黨的工作部門要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黨的基層組織要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黨員要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加強對黨的領導干部的民主監督。同時還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要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要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形成監督合力。對于在監督中失職失責的部門和領導,要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追究相關領導人特別是主要領導人的責任,把監督由“軟任務”變成硬約束。
二、必須找準監督的重點,增強監督的針對性
監督必須做到有的放矢。找準監督的重點,才能牽住監督工作的牛鼻子。只有加強對重點人物、重點環節、重點領域的監督,才能受到事半功倍之效。
這次修訂的《條例》明確指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一把手”是監督的重中之重。從權力的實際運行來看,黨政“一把手”權力過大、過于集中的現象在全國各地方都很突出。要貫徹民主集中制,監督“一把手”用權。要對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三重一大”問題的會議程序作出嚴格細致規定,實行“一把手” 末位發言制,堅決杜絕“家長制”“一言堂”現象。做到“一把手”“四個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工程招標、物資采購。監督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監督領導干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監督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完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一把手”要帶頭接受民主監督,班子成員要尊重和維護“一把手”,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膽監督“一把手”,防止“一把手”獨斷專行和個人說了算。
要以決策和執行為重點環節,以人、財、物的管理為重點部位,通過科學配置權力,健全監督程序,完善監督措施,逐步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權力制約監督制度。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堅持好干部標準,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加強財政資金運行監督,防止出現跑、冒、滴、漏和截留現象;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全面落實國有資本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做到有章理事,有人管事,用制度管財,防止在企業兼并、改制、破產、重組時國有資產流失。加強重點領域監督,主要加強對建筑工程領域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重點領域監督。
總之,加強對重點人物、重點環節、重點領域的監督,進一步完善監督辦法、監督程序,明確規范監督職權,強化監督責任,使監督有法可依,有制可循,把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檢查相結合,做到干部權力行使到哪里,監督就延伸到哪里,讓干部既干事又干凈,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三、必須扎牢制度之籠,夯實監督之基
從嚴治黨,關鍵嚴在強化黨內監督。新修訂《條例》集我們黨建黨95年、執政67年來監督之理論和實踐之大成,尤其是總結2003年通過的《監督條例》的實踐經驗,與十八大以后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巡視工作條例》《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一起,構成了一個以黨章為根本的“制度體系”。《條例》與其他幾個制度環環相扣,層層遞進,進一步扎緊制度的“籠子”,使全面從嚴治黨更加制度化、規范化。
在監督體系上,《條例》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條例》注重頂層設計,直面當前黨內監督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薄、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尤其是聚焦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實現了黨內政治生活和黨內監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使不敢腐的震懾作用得到發揮,不能腐、不想腐的效應初步顯現,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逐步形成,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必須落實監督措施,凈化政治生態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當前最主要的任務是以抓鐵有痕的作風狠抓《條例》的落實,彰顯監督威力,全面凈化政治生態。
一是及時學習和宣傳《條例》,強化監督意識。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把學習和宣傳《條例》作為深化“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的重要抓手,通過集體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通過聘請專家作報告和領導干部帶頭講黨課相結合,學透弄懂《條例》的精神要義,讓監督意識入腦入心。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在先學一步、學深一層,學透一點上下功夫,模范遵守《條例》,在完成監督任務的同時,也要樹立“監督就是愛護”意識,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堅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為全黨全社會作出示范。
二是堅持黨內監督全覆蓋。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要注重點面結合,既要監督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這個“關鍵少數”,也要監督普通干部和黨員群眾,讓全黨同志明白,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要明確監督的范圍,要加強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全方位監督,即對他們的工作圈到社交圈到生活圈進行監督,從八小時內監督到八小時之外;要明確監督過程,即對黨員、干部行使權力的過程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進行全程監督,不留盲區;要明確監督的責任,監督部門和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加強監督是本職,疏于監督是失職,不善于監督是不稱職”的觀念,敢于和善于監督,既要嚴于執紀,也要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
三是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相結合。黨內監督在各種監督中起著核心的作用,要以黨內監督帶動國家機關監督和社會監督。黨內監督是黨外監督的基礎,黨外監督是黨內監督的外部保障。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結合起來,使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互為條件、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協調,使黨內外監督目標一致,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具體措施有:一要推行黨務公開,讓黨外便于監督;二要完善保護機制,讓黨外敢于監督;三要發揮組織作用,讓黨外善于監督。對于黨外監督揭露出來的黨組織或者黨員的違法亂紀行為,要及時啟動黨內監督程序,以黨內法規為依據嚴肅處理,不斷增強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使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文章轉載自:《西藏日報》2017年3月18日第3版理論縱橫,執筆:何茂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