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精神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高國有資產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和科學化、專業化水平,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結合西藏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和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按照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的原則,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真正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針對我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完善、監督機制不健全、運營和配置效率不高等問題,進一步推動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督,加快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
堅持權責明晰。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依法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出資關系。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確保國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激發企業活力、創新力和內生動力。
堅持突出重點。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以管資本為主,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注重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行使國有股東權利。
堅持放管結合。按照權責明確、監管高效、規范透明的原則,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和監管方式轉變。該放的依法放開,切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該管的科學管好,嚴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堅持穩妥有序。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突出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系統性、協調性,以重點領域為突破口,先行試點,分步實施,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二、調整優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
(一)明確職責定位。全區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對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和生產經營活動,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加強縣(區)級國有資產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要求及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設立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84號)的相關規定,縣(區)級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以建立全區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對于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責不明確、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較大的縣(區),具備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獨立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于經營性國有資產較少的縣(區),可在相關代理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部門增設平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并將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與部門其他公共管理職能明確區分開來,使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能夠獨立行權履職、承擔責任。
(三)加快職能轉變。優化調整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部門設置,增設戰略規劃、審計、稽查等部門,強化專業監管力量。圍繞增強企業活力和提高效率,通過“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規范董事會運作、嚴格選派和管理股東代表及董事監事,將國有出資人意志有效體現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于企業,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一級企業,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于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
(四)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遵循責權利統一、管放統一、獎懲統一的原則,出臺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厘清我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重大事項,落實企業自主經營權,明確責任,優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效率,按照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的思路,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方式和手段加強監管,切實減少出資人審批核準事項,增強企業活力。
三、夯實國有資產管理基礎
(一)突出監管重點。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統一制度規范、統一工作體系的原則,突出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關鍵環節,緊緊圍繞企業發展戰略、財務運行、產權股權變動和國有資本運作、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待遇規范、工資總額核定、人員選用機制以及派出監事會等基本監管職能,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督。
(二)加強公司章程管理。突出公司章程在依法規范各治理主體權責關系中的基礎性作用,把制定或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章程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內容,將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中,使公司章程真正成為除法律法規之外行使出資人權利的重要依據和手段。依法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進行修訂完善,會同國有資本控股、參股公司股東共同做好公司章程修訂工作。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明確黨組織在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使黨組織發揮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
(三)改進戰略和規劃管理。加強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監督管理,依法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制訂程序、內容進行審核,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企業編制戰略規劃,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趨勢、自治區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優化調整和企業分類監管的要求,突出企業市場屬性,按照產業特征、發展階段,明確戰略規劃的目標。戰略和規劃應包括中長期規劃(五年及以上)、三年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中長期規劃應突出企業愿景、使命、發展戰略,三年規劃應突出企業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并根據企業外部環境和內部經營管理等情況的變化和發展適時滾動調整。
(四)強化國有產權管理。適應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國有資本流動性增強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股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等基礎工作,做好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的審核,加大國有產權股權進場交易力度。探索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公開制度,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效維護國有資本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加大財務監督力度。加強全面預算管理,企業年度預算報告須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同意后嚴格執行。加強對國有資本運營質量及監管企業財務狀況的監測。完善財務決算審計制度,聘請中介機構對企業財務決算進行審計,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審計部門要加大國有企業財務審計力度,每年確定一批企業進行專項審計,做好企業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指導企業依法規范財務管理。
(六)完善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辦法。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分類考核制度體系,將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效益,以經濟增加值為主,逐步將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合理確定不同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指標,明確差異化考核標準。全面推進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差異化管理,建立健全與經營業績、風險和責任緊密掛鉤,與企業負責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差異化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
(七)加強監事會監督檢查。全面推行和完善外派監事會制度,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對國有重點企業統一派出監事會。外派監事會要切實加大對公司財務、監事董事和高管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查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成果運用,提高監督檢查實效。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體系、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
(八)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出資人監管信息化工作平臺,推進監管工作協同,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監管。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設立統一的信息公開網絡平臺,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地披露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以及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構、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建設陽光國企。
四、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
(一)構建專業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臺。以服務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推動企業改革重組為主要目標,充分發揮現有各類專業投資、運營公司作用,創新國有資本有效運營模式。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原則上以改組現有國有企業集團為主,通過劃撥現有國有企業股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注資方式,積極穩妥地將主業明確、治理結構完善、創新發展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強、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無重大經營負擔的部分國有重點骨干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國有獨資為主要形式,也可由幾個國有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設立,二級以下子企業或投資項目除政策要求外,可與其他非國有資本共同投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通過投融資和項目建設開展資產經營和管理,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依法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關系。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享有所有者權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區分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其他監管企業的不同功能,探索在主業范圍、投資管控、資本注入、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相應政策。探索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行使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部分產權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出資人權利,授權董事會運行規范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行使。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股東職責,維護股東權益,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三)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關系。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建立財務管控模式,重點關注國有資本流動和增值狀況;或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建立以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為主的管控模式,重點關注所出資企業執行公司戰略和資本回報狀況。對董事會建設完善、管理運行規范、內控機制健全、生產經營穩健且3年內未發生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授予其董事會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定、投資決策、企業經理層成員選聘、業績考核、薪酬管理、國有參股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組、大額預算外捐贈和重大擔保管理等權限。
五、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
(一)建立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機制。各相關部門制定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規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政府宏觀政策和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進退機制,確定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推進國有企業布局結構調整,更好地服從、服務于國家和自治區戰略目標任務。
(二)推進國有資本優化重組。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增強國有經濟整體功能和提升效率。以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保障民生、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等為重點,做好增量、盤活存量、主動減量,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國有企業,將國有資本重點投向清潔能源、文化旅游、天然飲用水、優勢礦產、藏醫藥、農畜產品深加工、民族手工業等產業和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根據產業板塊整合和延伸產業鏈條需要,按照“主業相同、產業相近、行業相關、優勢互補”的原則,加大相關企業和資源的橫向和縱向重組整合力度,加快培育大型企業集團和園區,打造規模優勢和集聚效應。建立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淘汰落后產能,處置低效無效資產。
(三)完善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建立健全覆蓋全區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自治區宏觀調控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要求,根據企業發展實際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茖W界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功能定位,合理確定收支范圍,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推進企業改革、規劃布局、結構調整、科技創新、轉型升級、改善民生和化解歷史遺留問題中的重要作用。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化解歷史遺留問題。
六、實行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一)積極穩妥推進集中統一監管。除各級黨委、政府另行規定外,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興辦的各類國有獨資及控股企業納入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全覆蓋。除法律規定和特別授權外,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不再出資設立各類企業,新設立的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和參股形成的國有權益,統一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移交企業的國有產權實行無償劃轉。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納入國有資產監管體系。
(二)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實施方案。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制訂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實施方案,明確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原則要求、職責分工、政策支持、時間表和路線圖。按照依法依規、分類推進、規范程序、市場運作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改制脫鉤和移交工作。根據企業具備的條件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可以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直接管理企業或直接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也可以通過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出資企業整合重組等形式納入集中統一監管范圍。
(三)規范移交程序和要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各國有企業主管部門要通過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核實移交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對外擔保等或有債務,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提供最近兩年移交企業生產經營現狀、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移交企業財務報告以及在冊職工等基礎性資料。經同級人民政府(行署)批準后,雙方簽署移交協議并組織實施,確保交接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國有企業移交后,原企業主管部門仍履行行業管理職能,在企業職工安置、債務處置、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支持。
七、協同推進相關改革
(一)加強黨的領導。各級黨委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44號)要求,切實擔負起把握方向、統一領導、建強隊伍等方面的責任,從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把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規劃,每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解決國有企業黨的建設重大問題。黨委組織部門要擔負起牽頭抓總的責任,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黨委要落實管資本就是管黨建的責任,落實“四同步、四對接”要求。理順國有企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從頂層設計上進一步完善,沿著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鏈條,建立統一歸口、責任明晰、有機銜接的國有企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將區管重點國有企業、中央企業駐藏機構黨組織關系歸口區國資委黨委統一管理。
(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度削減政府通過國有企業行政性配置資源事項,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的審批,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區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管理職能,為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環境條件。
(三)完善制度體系。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調整完善我區相關配套制度措施。在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出臺《西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促進依法監管。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要求,細化相關配套改革政策措施,加快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實施方案,確保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全面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1日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4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