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干預和插手的事項涉及范圍較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重點對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公共管理活動等作出規定。
1.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通常發生在資金密集、權力集中、審批環節多的領域,以向相關部門及其人員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進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具體有五種情形:
(1)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2)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3)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5)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2.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動
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影響司法活動和執紀執法活動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違紀違法分子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破壞黨紀國法的權威性。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1)在線索核查、立案、審查調查、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或者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3)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
(4)違規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
(5)違規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
公共管理活動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條例》列舉了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對于此類違規干預和插手的行為,也必須以嚴明的紀律加以約束。
同時,《條例》還增寫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明確處分依據,使得對違規干預的治理鏈條更為完整,推進體系化糾治違規干預插手行為。